大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清单 |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群体类型 | 服务对象 | 申报材料 | 服务流程 | 申请渠道 | 执行依据 |
1 | 高校毕业生报到手续 | 高校毕业生 | 择业期(毕业后2年)内在我市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或我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 | 高校毕业生《报到证》、《毕业证》原件,另根据情况需提供劳动合同、用工备案手续、就业协议书、户口簿四类手续之一即可。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及区市县、先导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 市及区市县、先导区人才服务中心 |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接收省外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辽教函〔2017〕211号) |
2 | 高校毕业生档案接转服务 | 高校毕业生 | 择业期(毕业后2年)内在我市落实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或我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 | 调档函原件、身份证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要携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原件。 | 1. 派遣到我市的毕业生,按照档案属地化管理原则,应将毕业生档案提取存放至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属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流程:首先到户口或工作单位所属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然后携带相关手续到档案所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提档(提档前请关注“大连人才”微信公众号查询档案所在区域),提档后,持就业手续及毕业生档案到各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正式委托存档。2. 因升学、入伍、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改派至其他省市等原因需要提档的。毕业生按上述查询方式确定档案所在区域后,携带相关材料到相应人才机构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 市及区市县、先导区人才服务中心 | 《大连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试行)》(大人社发〔2014〕64号) |
3 | 《就业创业证》办理 | 劳动者 | 面向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 |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非必须要件,可提供承诺声明)。需要纸质证件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 | 需要纸质证件的,就近就便到我市任一县(区、市)级、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办理,即时完成。 | 需要纸质证件的,到我市任一县(区、市)级、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2018〕246号) |
4 | 各类用人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 用人单位 | 新招用毕业年度或择业期内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 |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社会组织法人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凭证材料 (3)高校毕业生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数据库 |
各类用人单位在注册或登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办理。 |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5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高校毕业生 | 离校1年内未就业、申报灵活就业后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 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携带相关材料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 |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6 | 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认定 |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高校毕业生 |
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
(1)《就业创业证》 (2)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相关身份材料(低保户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证、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
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区市县、先导区公共服务机构办理。 | 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或区市县、先导区公共事业服务机构 |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7 |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补贴 | 创业者 | 为市级创业孵化平台在孵企业法人,创业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科技创新产品、技术或新的商业模式,对产业发展以及生产生活方式具有一定的引领性和较为广阔的市场价值,吸纳就业能力强,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无任何违法或不良记录。 |
(1)《大连市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优秀创业人才申报书》(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 (2)孵化协议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3)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
市级创业孵化平台优秀人才每年组织遴选一次,由企业所在市级创业孵化平台按照市人社局通知时间向平台所在地区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 平台所在地区人社部门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8 | 创业带头人认定 | 创业者 |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创办经营实体,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的各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经营实体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 (1)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的各类劳动者。 (2)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按章纳税,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无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创业者领取《营业执照》,吸纳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以(含3人)。 (4)创业者创办的经营实体要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
(1)《创业带头人申请表》; (2)经营实体营业执照副本; (3)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4)创业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经营实体加盖公章),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书》、《工资表》。 |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其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
《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2017〕79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9 | 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 | 创业者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初次创业且被认定为市创业带头人的创业者创办的经营实体。 (2)经营实体为2017年9月20日后注册,正常经营1年以上。 (3)经营实体吸纳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以上(含3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
(1)《大连市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4)创业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经营实体加盖公章),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书》同副本(原件、复印件)。 |
创业带头人向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10 | 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 创业者 |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2017年9月20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 (2)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 |
(1)《大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租赁场地产权证复印件; (4)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或场地租金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高校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向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11 | 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认定 | 创业者 | 创业担保贷款主体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 (1)《大连市XX区(市)县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审核表》; (2)身份证; (3)营业证照; (4)《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 (1)《大连市XX区(市)县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主体资格审核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小微企业认定登记表; (4)申请认定前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 |
申请者向创业主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提出借款主体资格审核申请。 | 创业主体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所 | 《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监测分析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107号) |
12 | 高校大学生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 在校创业大学生 | 2019年4月23日以后,高校大学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且带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3人以上就业。 |
(1)《大连市高校大学生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 |
由高校大学生向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13 | 高校大学生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场租补贴 | 在校创业大学生 | 2019年4月23日以后,高校大学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用场地创办的经营实体,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 |
(1)《大连市高校大学生初次创办经营实体场租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 (3)营业执照副本、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或场地租金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地产权证复印件。 |
由高校大学生向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14 | 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资助 | 创业大学生 | 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五年内参加市级以上党政部门举办承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并于一年内在我市完成商事登记的创业团队。 |
(1)《大连市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团队资助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毕业证》; (3)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商业计划书及团队人员花名册。 |
由高校大学生向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15 | “创业大讲堂”活动 | 创业者 | 创业者 | 无 | 通过“大连创业之家”微信公众号和互联网H5易企秀宣传服务活动。创业者免费参加。 | 市就业服务中心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16 | “大手拉小手,创业伴你行”创业服务活动 | 创业者 | 创业者 | 无 | 以市区两级辖区内创业孵化平台为依托,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创业者服务需求提出申请,市就业服务中心邀请创业导师走进基层开展服务。 |
(1)市就业服务中心 (2)各区市县先导区就业服务机构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 |
17 | 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 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 |
首次创业的建档立卡贫困高校毕业生,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17年9月20日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 (2)租赁固定创业场地开展经营活动满一年及以上。 |
(1)《大连市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租赁场地产权证复印件; (4)经营场地租赁协议和租赁发票或场地租金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本人高校毕业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证明(原件、复印件)。 |
申请人向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18 | 五类人员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补贴 | “五类人员” |
我市行政区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人员,具体为: 1.贫困家庭子女(区民政部门按规定认定的低保家庭适龄人员);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①本市生源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统招毕业生②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③本市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高校毕业生”);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初高中毕业生”);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以上人员范围统称“五类人员”。 以上五类人员,只有在非就业状态下参加政府补贴职业培训,才可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 |
申报参加政府补贴培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五类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贫困家庭子女需提供区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证》;除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外,其他人员还需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 申领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本人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 (2)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申请鉴定补贴时需提供)。 |
1.申请培训资格。“五类人员”持相关证件到就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个人基本信息填报并申领“培训券”; 2.培训报名。“五类人员”办理完培训申请后,持培训券自主选择政府认定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缴纳培训费后,及时向培训机构索取正规票据; 3.“五类人员”在结束培训及鉴定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向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区就业培训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后,就业培训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特别说明:(1)已经享受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同一职种同一级别的职业培训补贴; (2)失信人员不能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3)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级别的职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4)通过不同职种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方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区市县承担就业服务职能的机构 |
《关于印发大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财社〔2017〕1284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2018年版)〉通知》(大人社发〔2018〕304号) |
19 | 基层服务岗位计划 | 高校毕业生 | 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 以招募公告为准,网上报名 |
(1)发布公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平台等相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及岗位信息。 (2)报名和资格审核。报名人员须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报名。网上报名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资格审查。 (3)考试与考核。当通过资格审查人数与岗位需求人数的比例(以下统称考录比)超过(含)2:1时,将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择优录取招募人员。当考录比不足2:1时,采取考核的方式择优录取招募人员。 (4)体检和考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招募计划1:1比例从面试合格(考核合格)人员中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合格人员,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进行考察。 (5)岗前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基层服务人员统一进行岗前培训。 (6)签约上岗。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与本辖区基层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 |
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19号) |
20 | 求职创业补贴 | 高校毕业生 |
(1)学籍地在我市辖区的在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各高校)毕业并有求职创业意愿且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和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2)学籍地在我市辖区的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意愿且积极求职创业的毕业生。 |
毕业生本人身份证、补贴发放地区指定银行的借记卡复印件和以下材料: (1)低保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本人家庭在有效期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 (2)贫困残疾人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县级及以上扶贫部门出具的家庭贫困证明和家庭成员(以户口簿为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复印件; (3)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簿、本人家庭在有效期内的扶贫卡或《扶贫手册》等复印件; (4)特困高校毕业生提供本人在有效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复印件; (5)残疾高校毕业生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6)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本人毕业学年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
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毕业院校申请,初审通过后由所在院校相关部门携带相关材料到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 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 | 1、《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7〕46号)2、《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19〕9号) |
21 | 青年就业见习 | (1)高校、中职毕业生(2)失业青年 |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
(1)就业见习协议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4)毕业证书复印件 |
符合条件的人员见习期满后由就业见习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 区(市)县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9〕10号) |
22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 | 各类求职者 | 各类求职人员,包括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对口帮扶等重点群体 | 无 |
窗口办理: (1)求职者如实填写求职登记表。 (2)职业指导:根据求职登记表、个人就业意向、所学专业,掌握技能情况展开职业指导,梳理适合求职者的岗位。 (3)根据实际情况为求职者推荐合适的岗位。 (4)求职者与企业联络后进行面试。 (5)就业成功,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6)定期开展后续跟踪服务,就业不成功或再次失业的,继续为其推荐合适的企业与岗位。 网上办理: (1)求职者如实填写求职登记表。 (2)职业指导:求职者可在网络平台进行素质测评,明确自身未来发展方向, (3)求职者根据自身需求向企业投递简历。 (4)求职者面试。 (5)就业成功,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
(1)大连市人力资源市场现场办理 (2)网上办理 (3)区市县街道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
23 | 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 | 技工院校在籍学生 | 全市公办技工院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籍学生、民办技工院校一、二、三年级全日制正式学籍在籍学生 |
(1)《大连市技工院校中职免学费统计表》 (2)《大连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系统申报统计表》 (3)《大连市技工院校免学费退学明细表》 |
各技工院校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享受免学费学生的学籍信息,并报《大连市技工院校中职免学费统计表》、《大连市技工院校免学费系统申报统计表》、《大连市技工院校免学费退学明细表》。审核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 市就业服务中心 |
《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大财教〔2019〕575号)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 |
24 | 国家助学金管理 |
(1)困难学生 (2)涉农专业学生 |
(1)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 (2)一、二年级11个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 (3)一、二年级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农村学生; (4)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大连市技工院校助学金统计表》 (2)《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3)《大连市技工院校助学金学生变动(减少)统计表》 |
各技工院校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享受助学金学生的学籍信息,并报《大连市技工院校助学金统计表》、《大连市中等职业院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大连市技工院校助学金学生变动(减少)统计表》。审核通过后,上报市教育局。 | 市就业服务中心 |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大财教〔2012〕1008号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 |
25 | 市政府奖学金管理 | 技工院校在校生 | 技工院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
(1)《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奖学金学生汇总表》 (2)《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奖学金统计表》 |
各技工院校报送《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奖学金学生汇总表》、《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奖学金统计表》。审核通过后,上报市财政局。 | 市就业服务中心 | 《关于建立大连市中等职业学校市政府奖学金制度的通知》(大财教〔2007〕701号) |
26 | 市政府重点建设职业院校学费补贴 |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 |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 |
(1)《市政府重点建设职业院校学费补贴资金额度申请》 (2)《市政府重点建设职业院校学费补贴统计表》 (3)《收费许可证》 (4)《学生学籍花名册》 (5)《学费的收据》 (6)《市政府重点建设职业院校学费补贴资金拨付申请》 |
比对辽宁省教育厅高职学籍管理系统数据学籍信息,并报《市政府重点建设职业院校学费补贴资金额度申请》、《市政府重点建设职业院校学费补贴统计表》、《收费许可证》、《学生学籍花名册》、《学费的收据》、《市政府重点建设职业院校学费补贴资金拨付申请》。 | 市就业服务中心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46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33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培训工作的补充通知(大人社发〔2012〕155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重点建设职业院校学费补贴”政策的意见(大职培发〔2014〕3号) |